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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山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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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要账公司: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
一、合同之债是什么   

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,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。   

二、合同之债的特点   

第一、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。   

第二、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。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,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,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,不能发生合同之债。   

第三、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。   

第四、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,即合同之债的产生、形式、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,多属于任意性规范,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,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。   

三、合同之债的有效依据   

1、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。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,当然须符合我国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,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、意识表示真实、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;同时,民法典第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;还规定了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。   

2、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,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、采取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,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、双方代理的、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。  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之债是什么的相关介绍,签订合同是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时候要仔细的阅读清楚,写清楚具体的信息,避免日后发生纠纷,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,可以咨询一下本讨债公司的调查员。

中山区是辽宁省大连市下辖的一个市辖区,是大连市的金融和商业中心。中山区位于大连市区东部,东、南、北三面临海,西与西岗区接壤。中山区总面积43.85平方千米,海岸线长27.5公里,户籍人口360722人(2015年),辖9个街道。2015年,中山区完成地区生产总值7157245万元。中山区是大连市的中心城区,是大连商贸、金融、信息、旅游中心,区内聚集了国内国外众多的银行、保险公司、金融公司。中山地域最早见于史载是在东汉。《三国志·魏书》中《邴原传·卷十一》记载,东汉时中原著名学者邴原曾避乱辽东,“原欲归故里,止于三山”。即邴原在辽阳(襄平)居住十余年后,在返山东时,在“三山”又居留若干年。“三山”得名于大连湾口外的三山岛,当年的“三山”泛指三山岛对岸的大陆,其中包括今中山区域在内,这是中山区最早的称谓。